本文摘要:11月16日上午,《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(草案)》提交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,根据草案修改稿内容,拟设定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,对于在重要保护区内新建住房的,或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。
11月16日上午,《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(草案)》提交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,根据草案修改稿内容,拟设定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,对于在重要保护区内新建住房的,或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。设立生态保护日今年7月14日,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,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。会后安徽省人大通过网络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,并赴安庆、淮南等地调研。最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,做了初步修改。
此前的审议中,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设立湿地保护日,宣传湿地保护。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,设立湿地日,有利于宣传湿地保护法律法规,普及湿地知识,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,鼓励公民主动参与湿地保护。
为此,草案修改稿建议增加一款,表述为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。划定湿地生态红线近年来,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,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遭到破坏、被占用的现象时有发生,为此,加强城市规划区的湿地保护非常必要。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,草案修改稿增加划定湿地生态红线、保护城市湿地的内容。
具体表述为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。科学划定湿地生态红线,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、面积不减少、性质不改变;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的湿地进行规划控制,推进城市恢复既有湿地和建设人工湿地。
湿地保护区擅自盖房或被罚10万元此前,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条例草案对重要湿地的禁止性行为不够全面,建议增加擅自建造建筑物、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等相关内容。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,草案修改稿增加了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,例如禁止擅自建造建筑物、构筑物;兼职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、排水设施;禁止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内容。对于擅自建造建筑物的,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,逾期不拆的,将被强行拆除,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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